發布日期:2026-07-13 18:25:04 大 中 小
劉偉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調整白沙片區供水違約金規定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的提案》(第204號)收悉。經與白沙鎮共同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白沙片區供水由重慶市江津區渝津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渝津公司”)負責。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專人對白沙片區供水違約金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督促供水企業渝津公司對其供水違約金收取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就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渝津公司高度重視,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形成了整改落實方案。
二、關于違約金標準問題
(一)現行標準情況
經核實,渝津公司按《重慶市江津區渝津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供用水合同》(以下簡稱《供用水合同》)約定來履行供用水雙方各自責權。渝津公司當年依據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編制的《重慶市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結合當年行業現狀、實際情況并參照同期《供用電合同》適用條款修改制定了《供用水合同》。現行《供用水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為:“供水人對在應繳費之日內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收取違約金,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欠費本金。”由于供水行業至今無明確行業統一標準,該標準系渝津公司參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條款,并參照同期其他水電氣合同中相關約定條款并綜合考慮企業實際情況后制定的約定值,《供用水合同》于2017年在工商管理部門備案,并在營業大廳、企業微信公眾服務平臺公示。
(二)存在的問題
您提出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問題,我局經核查認為具有一定合理性。每日3‰的違約金標準,年化利率約109.5%,確實偏高,與當前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要求存在差距。供水企業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用戶缺乏選擇權,格式條款中設置較高違約金標準,容易造成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
(三)整改落實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我局已督促渝津公司限期整改。渝津公司已制定調整方案,已于2026年5月正式實施。由于供水企業承擔著白沙片區的供水保障任務,多年未調整水價,一直處于保本微利甚至虧本經營狀態,經營面臨一定困難。結合實際,調整后的違約金標準參照《供電營業規則》及結合同期《低壓供用電合同》適用條款相關規定執行: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計算;其他用戶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計算,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計算。調整后的標準與電力行業標準保持一致,更加科學合理,也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的法律精神。
三、關于寬限期及提醒服務問題
(一)現有服務措施
目前,渝津公司對逾期未繳用戶,通過企業微信服務平臺統一按期提前群發提醒,并在次月1日左右針對已欠費用戶點對點發送欠費提醒,能夠有效提醒大部分用戶及時繳費,避免因疏忽導致的違約。
(二)優化改進計劃
針對您提出的增加寬限期建議,我局督促渝津公司進一步優化服務。渝津公司已與自來水營收系統軟件開發公司對接,在系統中增加5日的繳費寬限期設置,給用戶更加充足的繳費時間,進一步提升用戶體驗。同時,我局將督促企業不斷完善提醒服務,通過多種渠道及時告知用戶繳費信息。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強行業監管。我局將進一步加強對供水企業的監管,規范供水企業經營行為,督促供水企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收取費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二是提升服務水平。督促供水企業不斷優化服務流程,完善服務措施,提升服務質量,為廣大用戶提供更加優質、便捷、高效的供水服務。
此復函已經吳秀衛局長審簽。對以上答復您有什么意見,請填寫在回執上寄給我們,以便進一步改進工作。
(此頁無正文)
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
2026年6月26日
聯系人:程楨珍
聯系電話:47523223
郵政編碼:402260
抄送:區政協提案委
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辦公室 2026年6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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