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7-09 09:10:18 大 中 小
2026年5月24日11時40分許,位于重慶市江津區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境內,重慶河漢建材有限公司一工人在料倉捅料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7萬元。
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區政府授權,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政府辦公室、區公安局、區總工會、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等單位派員組成的江津珞璜工業園區發展中心重慶河漢建材有限公司“5·24”一般窒息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并邀請區紀委監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江津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重慶河漢建材有限公司“5·24”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1.名稱:重慶河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漢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XXXX320U;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住所:重慶市江津區珞璜鎮;注冊資本:壹佰萬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8月3日;營業期限:2012年8月3日至永久;經營范圍:露天開采,磚瓦用頁巖,普通貨運(按許可證核定期限從事經營),加工、銷售頁巖磚、空心磚(以上范圍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而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
2.河漢公司股東情況。河漢公司于2012年成立,何某某占公司股份60%(其中30%股份代謝某某持有),李某某占公司股份40%。2018年,股東李某某去世,公司股份由李某、徐某某繼承。目前,河漢公司股份為:何某某占公司股份60%(其中30%股份代謝某某持有),李某、徐某某各占公司股份20%。
3.河漢公司管理情況。河漢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于2014年生病住院,離開公司,不再管理公司,委托謝某某等人負責公司的管理運營。2026年3月9日,何某某主動申請不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2026年3月18日,河漢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同意股權的分配,同意任命謝某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其他原因,至今未完成相關的法定手續。目前公司有4名管理人員,均在公司上班,每月領取工資,謝某某為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二)生產經營承包情況。
在房地產市場下滑,生產經營預期不好的背景下,河漢公司為盤活資產,穩定企業生產、穩住職工就業,2022年河漢公司決定將公司的場地、廠房、生產線及設備設施等對外出租。
1.2022年10月13日,河漢公司把生產經營權承包給張某某個人經營,張某某邀約趙某某、田某某等人合伙經營,幾個月后,張某某、田某某先后退出,趙某某一人經營。直到2024年12月,趙某某因個人原因,回浙江老家。因公司債權債務問題,河漢公司把生產經營權再承包給馮某某。
2.2024年12月19日,河漢公司與馮某某簽訂《生產經營承攬合同書》,承包期為五年,每年承包費為102萬元。河漢公司保證工商、稅務、安全、環保等證件齊全,保證使用楊春的土地、廠房、用水用電、礦山、進出道路等合法合規。合同明確承包人作為生產經營的實際控制人,全面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全部職責。
3.2026年3月9日,承包人要求河漢公司代為發布《重慶河漢建材有限公司二0二六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規劃》(河漢發〔2026〕第001號),明確承包人馮某某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2026年3月,公司發布通知(河漢發〔2026〕8號),任命楊某某擔任生產廠長職務。
(三)事故相關人員基本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事故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代某某,男,漢族,年齡53歲,住址:重慶市江津區珞璜鎮。河漢公司打料工,在此次事故中墜落料倉窒息死亡。
何某某,男,漢族,住址:重慶市大渡口區,河漢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2014年起因病離開公司,不再管理公司具體事務。
謝某某,女,漢族,64歲,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實際占河漢公司30%股份,一直在河漢公司負責日常管理,代表公司簽訂承攬合同。
馮某某:女,漢族,58歲,住址:重慶市潼南區,河漢公司生產經營的承包人,河漢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負責人。
趙某某,男,漢族,住址:浙江省桐鄉市,與馮某某合伙經營公司,主要負責財務及銷售工作。
楊某某,男,漢族,住址:重慶市潼南區,馮某某、趙某某聘用的廠長,主要負責公司生產經營中的生產和安全工作。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計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7萬元。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5月24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河漢公司內,打料工人代某某見原料在料倉出口處被堵塞,便走上高約6米的料倉內部,從上面圍欄下到料倉中下部,擬站在螺旋軸(距底部約1.9米高)上用鐵釬捅原料,使原料從料倉出口經傳送帶順利排出。因其未系扣好安全帶,安全帶松脫,代某某從螺旋軸上墜落料倉底部,料倉四周原料坍塌,將其掩埋。10時47分許,因傳送帶上未送原料,同班工人楊某某便查看傳送帶,發現代某某被卡在料倉底部出口處。楊某某立即報公司相關領導,公司組織工人合力施救,11時許,將代某某從出料口拉出。代某某全身粘滿灰塵,嘴里、鼻內有泥沙,無呼吸,身上無安全帶,身體無外傷。11時20分許120到達現場后,經醫生搶救無效,于11時35分許宣布死亡。
(五)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原料料倉位于河漢公司北側,整體高度約8米,出料口在料倉底部東面。料倉入口位于公司西北側,經傳送帶一側通道而上,料倉上部呈方型,兩面用鋼條制成寬約80公分,高約90公分,長約4米的圍欄,分為上下兩層,圍欄底部用簡易木板鋪設。圍欄上下兩層高度差約2米。上層圍欄欄桿上系著一根保險繩,繩長約6米,一端連著安全帶,安全繩無摩擦痕跡。料倉總體呈漏斗型,倉壁四周有較多的泥沙,一根螺旋軸橫穿料倉中下部,螺旋軸距底部約1.9米,料倉底部一根長約3米的鐵釬橫躺在泥沙上面。圍欄下層南部有約一米長的平臺,沒有欄桿圍住,此平臺下面的泥沙似工人用工具動用過,壁上泥沙有坍塌的痕跡。料倉底部出口處有一條傳送帶。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接警及響應情況。
廠長楊某某于10時47分接到現場工人事故信息后,迅速趕到現場對傷者進行救治,并于11時8分撥打110報警電話。11時1分由保險員撥打120急救電話,11時20分許,120到達現場。警察到達現場后,11時26分許,報告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相關負責人,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派人到現場進行核實后于當日13時18分書面就事故情況如實向江津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1.現場工人看到事故情況后立即叫應公司領導,公司領導迅速組織人員將傷者從出料口拉出,并進行搶救。
2.120指揮中心于當日11時1分接警后,區第三人民醫院于11時20分到現場,對傷者進行急救,11時35分現場宣布臨床死亡。
3.當日11時26分許,珞璜鎮派出所民警到河漢公司現場,對現場進行管控。
(三)部門應急處置情況。
區應急管理局、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珞璜派出所以及120相關人員接到消息后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開展指導救援工作,對事故相關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
(四)善后處理情況。
2026年5月27日,在珞璜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下,承包經營人馮某某與死者代某某家屬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由馮某某向死者代某某家屬支付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人道主義補償等費用共計127萬元。目前全部款項已到位,死者已安葬,死者家屬情緒穩定,無重大輿情發生,無不穩定因素。
(五)應急救援評估。
在此次事故中,承包經營人報告及時,組織現場工人搶救得當,相關應急和救援部門到位快,事故現場疏散有序,沒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代某某違反公司操作規程,在無監護人情況下,獨自下到料倉中下部的螺旋軸上捅料,且未將安全帶系扣好,安全帶松脫,使其從1.9米高處墜落料倉底部,導致料倉原料坍塌,將其掩埋窒息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河漢公司將制磚生產線、廠房及其設備等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且在生產經營中“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缺乏有效監管,未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機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2.承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缺少對生產經營的全面管理,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力,未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3.負責生產、安全的廠長,對上夜班的職工在安全生產教育上存在缺失(代某某等打料工連續三個月均未參加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會議),未發現和制止職工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行為。
四、有關單位安全履職情況
(一)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
1.安全工作開展部署情況。園區發展中心始終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一是定期安排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每月召開會議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各項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2026年1月-5月,主要領導共召開5次安全會議,安全檢查企業5家次;分管安全領導共召開5次會議,安全檢查6家次。二是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制度。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領導班子對分管領域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切實加強園區安全管理工作。三是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根據上級工作要求結合園區實際情況,按照《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年)》,切實加強園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切實做好節后復產復工安全生產,從“八”個方面指導企業做好開復工期間的事故預防工作,特別強調了主要負責人履職、風險研判、隱患排查、安全培訓教育。日常工作中,持續抓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常態化檢查工作,重點針對高處作業風險點深化專項管控,筑牢礦山安全作業防線。結合非煤礦山邊坡作業、設備檢修、平臺施工等高頻高處作業場景,摒棄常規抽查模式,進一步細化檢查標準、拓寬檢查范圍、加深檢查力度。檢查過程中,重點核查作業審批流程、安全防護設施、人員勞保佩戴、作業現場警戒及天氣工況條件,嚴查無票作業、防護缺失、違章攀爬、臨邊作業不規范等高危隱患。同時,強化作業前風險交底、作業中全程巡查、作業后隱患復盤的全流程監管,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建立臺賬,明確整改時限與責任人,閉環落實整改。通過常態化深度檢查,有效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杜絕高處墜落安全事故發生,穩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檢查情況。2026年1-5月,園區開展安全檢查500余家次,(因區應急局年度執法計劃有河漢公司,且該公司長期處于停產狀態,未納入園區年度執法計劃)。1月21日,園區對河漢公司進行日常走訪檢查,該公司已長時間處于停產停業狀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均未正常開展。4月8日,園區在開展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工作中,對河漢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安全隱患3條,園區立即督促企業進行了整改落實閉環。5月27日,針對本次事故暴露的問題,園區對河漢公司開展全覆蓋、回頭看專項復查檢查工作,堅持舉一反三、從嚴從實原則,重點核查事故隱患溯源整改、現場作業管控、設備安全狀態、員工操作規程落實等關鍵內容。全面排查生產車間、機械設備、用電線路、作業防護等重點部位,嚴查違章作業、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安全教育不到位等深層次問題。對復查發現的薄弱環節及新增隱患,現場下達整改要求,明確整改時限、責任人,督促企業立行立改。
3.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情況。一是積極對接區住建委、衛健委、應急管理局、珞璜派出所、市場監督珞璜所,于3月份組織轄區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約1200人次,開展職業健康、特種設備管理、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學習、防詐等安全培訓會,不斷夯實園區安全生產基礎,提升安全管理人員意識水平。二是常態化開展轄區及崗位安全隱患排查,重點排查機械設備作業、現場作業防護、用電用氣等關鍵領域,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建立臺賬,落實閉環整改,及時消除各類潛在事故隱患。嚴格落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緊盯重點崗位、關鍵環節,嚴查違章操作、違規作業等不安全行為,從源頭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三是開展第二季度安全形勢研判,面向轄區各生產經營單位分層組織安全宣教培訓,重點針對建材行業開展專項安全科普,同步對磚廠從業人員開展窯爐操作、粉塵防護、廠區車輛通行專題安全教育。結合高溫、汛期特點,通過現場案例講解、應急實操演練等方式普及中暑防范、防汛防火、觸電自救知識。常態化深入企業開展上門宣講,完善一線人員安全學習臺賬,擴大安全教育覆蓋范圍。依托日常巡查同步開展現場警示教育,引導作業人員規范佩戴防護用具,持續夯實全員安全思想防線,多維度提升從業人員風險辨別與自我防護能力。
(二)區應急管理局。
1.工作安排部署情況。區應急局按照區委、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關于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總體部署,于2026年4月23日,召開全區2026年度非煤礦山和燒結磚瓦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礦山、磚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教育培訓、標準化創建、風險管控、應急處置等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并結合礦山、磚瓦企業生產特點、季節性風險、節假日及特殊時段安全管控要求,常態化向轄區內相關企業發送風險防控和安全提示,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1-5月開展季度風險研判2次,安全預警提示3次,著力解決礦山、磚瓦企業突出安全問題。
2.執法檢查情況。今年以來,區應急管理局嚴格落實2026年度監管計劃,扎實開展礦山、磚瓦企業執法檢查與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累計檢查礦山企業17家(次),排查整治各類安全隱患56條(其中重大隱患2條,均已整改閉環),約談警示企業1家,實施行政處罰2家,累計罰款3萬元。按照2026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安排,河漢公司執法檢查時間為2026年6月和12月兩次,截止事故發生時,暫未開展執法檢查。根據2025年度執法監督檢查計劃,區應急管理局對河漢公司執法檢查兩次,分別是2025年6月23日和12月3日,檢查風險問題隱患6條(已整改閉環)。
3.安全培訓情況。區應急管理局為從源頭防范化解礦山、磚瓦企業安全風險,提升企業管理人員履職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識,于2026年4月23日至26日,在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組織開展全區非煤礦山、燒結磚瓦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培訓,覆蓋轄區全部礦山、磚瓦企業。本次培訓采取“集中授課+線上培訓+線下培訓”的模式,培訓結束后參加資格考試。本期共培訓礦山、磚瓦企業103人,通過培訓,礦山、磚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風險管控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河漢公司安排2名安全管理人員參訓并完成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符合企業安全管理需求。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相關規定,事故調查組認為區應急管理局和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相關監管人員履行了行業、屬地監管職責,且監督、檢查等履職情況均有記錄可查,對工貿行業的安全監管履職到位,故在本次生產安全事故中不予追責。
五、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1.代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料倉捅料作業中,違反公司關于料倉及陳化倉多斗挖掘機操作規程,在沒有監護人的條件下,到料倉中部螺旋軸上進行冒險作業,且不正確系扣好安全帶,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責。
2.何某某,河漢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2014年起因生病住院離開公司,對公司的生產經營不再進行管理,且2026年3月9日申請辭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6年3月18日,公司股東大會也同意其辭去法定代表人身份,重新選舉謝某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無管理及履職等責任,建議不予追責。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河漢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生產經營權承包給個人經營,雖在合同中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但未對公司總體生產安全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形成“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狀態,未定期對公司的生產安全進行檢查,安全教育和培訓存在缺失,未發現和消除料倉堵塞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謝某某,河漢公司實際負責人,代表河漢公司將生產經營權承包給不具備生產安全條件的個人經營,且在生產經營中,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未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料倉出料口堵塞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2.馮某某,河漢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負責人,即生產經營承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缺少對生產經營的全面管理,未組織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發現和消除料倉堵塞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3.楊某某,生產廠長,負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生產和安全工作,對上夜班的職工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上存在缺失,死者代某某等高危作業的打料班人員均未參加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工作,未發現和制止職工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河漢公司。
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禁止將公司的生產經營權承包給不具備生產安全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公司要結合本次事故的教訓,對設備進行全面的維護保養及安全技術升級改造,對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全過程出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深挖問題癥結,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避免同類事故發生。在破碎、機械操作、高溫窯爐等多重高風險環節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標牌。做好作業現場風險辨識、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進一步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化安全管理人員的履職責任,注重對夜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二)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
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要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工作,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指導,督促、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區應急管理局。
要進一步嚴格執法,加強對工貿行業的監管管理,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增強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核查磚廠外包違規行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督促企業及時整改閉環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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